第四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本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到会作说明,听取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