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本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到会作说明,听取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