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呈报事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办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