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