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