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