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