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