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