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介绍情况,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