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决议案,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