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化龙山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