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化龙山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