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林业(农林科技)、环保、公安、住建、民政、国土、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安监、工商(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化龙山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