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化龙山保护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经批准进入化龙山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化龙山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