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化龙山保护区内集体所有林地的管护者签订保护管理协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兑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