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化龙山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野外用火;

(二)砍伐,采脂、割漆、掘根、剥树皮、采药、采挖树蔸或者其他野生植物;

(三)放牧,狩猎、捕捞野生动物;

(四)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五)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

(六)对河流进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变;

(七)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污水、废气,倾倒固体废弃物;

(八)携带、引进、培养、繁殖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

(九)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标;

(十)破坏其他保护和管理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