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建立科普教育场所,编制具有化龙山保护区特色的科普教材和视听资料,定期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和科普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