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已修改在化龙山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化龙山保护区管理目标。在化龙山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化龙山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化龙山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