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已修改化龙山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化龙山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化龙山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