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已修改经批准在化龙山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开展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向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