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已修改缓冲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