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已修改核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