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已修改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界线上设立界碑、界桩等界标和其他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