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经国务院批准的化龙山保护区面积、功能分区、界线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化龙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是化龙山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化龙山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应当严格按照化龙山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功能分区和总体规划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