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按照职责或者章程,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