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树立优良家风,弘扬中华孝亲敬老文化和传统美德。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赡养人需要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护理责任;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照料护理。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