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独居、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以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运营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在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满足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社会化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