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和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

社会力量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其公益性质和服务质量相适应,接受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管理。

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