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数据和政务服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知民政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