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紧急救援、应急救护、卫生防疫、通风采光等要求,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并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标识。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物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