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探测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加强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推进气象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国家安全、数据管理、统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探测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