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探测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政府主导、气象主管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气象探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完善气象探测站网,发挥气象探测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区域的气象探测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