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气象探测活动、气象数据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以及气候系统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