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省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