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定期巡查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实时监测和报告备案等管理制度。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气象探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加强气象探测设备的改造更新和校准,确保气象探测设施正常运行。

气象探测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并提供应急气象探测设施,确保气象探测工作正常进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