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探测条例/第三章 气象探测活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探测技术指导,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托智能网联汽车、船舶、(超)高层建筑、低空飞行器、重点高速路、路灯综合杆、铁塔基站等载体,依法开展气象探测活动。鼓励和支持发展气象仪器装备等气象产业,支持发展高集成、低成本、轻小型智能气象探测装备,推动研发在机载、车载、船载、穿戴等平台集成搭载的气象探测装备,满足不同应用场景需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