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镇内饲养狐、貉、畜、禽等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内饲养,并按照相关要求处置垃圾和粪便,维护周边环境卫生。严禁在城镇内街路两侧室外从事狐、貉、畜、禽屠宰行为。

未在指定区域内饲养狐、貉、畜、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可按每只五十元处罚款。在城镇内街路两侧室外从事狐、貉、畜、禽屠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清除污染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