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清明节等传统祭奠活动期间,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居民区的主要路口临时设置专门焚烧设施。市民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设施内焚烧冥纸(币)及其它祭祀物品。

未在指定地点或设施内焚烧冥纸(币)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