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避免产生噪音和异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及休息环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携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商业街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宠物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宠物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

产生噪音和异味干扰他人的,劝其饲养人员改正;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携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商业街区、公园等公共场所或饲养宠物随意排放粪便破坏环境卫生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大型犬、烈性犬品种的目录参照黑龙江省、大庆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