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城镇内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等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护措施,禁止噪声污染周围环境。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宣传、庆典、娱乐、集会等活动,禁止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