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由产权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正位。井盖产权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的,产权单位在发现或在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得知井盖破损、移位或丢失的情况后,应当进行现场确认,向产权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井盖产权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如没有及时整改超过十二小时,处二千元罚款,超过二十四小时处五千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