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临街单位实行城镇市容与环境卫生承包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