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人民政府编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