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人民政府编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