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铁路、海事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