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阻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等道路、区域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及时整理、规范车辆停放或者予以清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