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