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开放式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