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开放式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