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庆典、宣传、促销、表演等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活动场地上的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