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门(窗)垂直投影线以外和骑楼公共通道从事经营活动,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货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跨范围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