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不得散发广告、传单。禁止在建(构)筑物、路灯、杆线、灯箱、路牌等处刻画、涂写。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