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城市绿化整洁、完好、美观,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绿化容貌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钉、刻、划或者吊挂物品;

(二)在绿地内堆放垃圾、沙土、杂物或者晾晒;

(三)在绿地内饲养禽畜;

(四)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五)其他影响城市绿化容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